IT之家 12 月 6 日消息,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无形介质形式和手段所创作的新型视听成品,用户不再仅仅是内容产品接纳方,更是主动的、直接的内容提供方,该种对调式转化的用户体验大大加速了文化产品的传播与繁荣,但著作权侵权问题随之涌现,特效道具是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来源等问题亟待明确。
11 月 30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20 万元。
IT之家了解到,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 2021 年 2 月 4 日上线抖音短视频平台, 并在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推广,其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被告认为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其中的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故认为其不构成视听作品。
据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窗花剪剪作为人机交互形成的视听成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需从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独创性来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窗花剪剪”的情境设置包括了“鼻尖识别定位”、“鼻尖痕迹复制”、“纸张选择”、“场景设置”和“展开方式”等步骤和内容,体现了制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的具象创作。这种表达方式是对剪窗花这一思想的独创性表达,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判断认为,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特效道具虽在元素的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难以巧合解释,故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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