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4 日消息,信息显示,近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0 万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 22 台安装在旗下门店,以此统计进店人数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龄等,从而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通报显示,今年 1 月至 6 月,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 431623 张。该行为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信息显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小鹏汽车实际控制的销售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注册资本为 1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汽车饰品等销售,汽车租赁,汽车配件批发、零售,二手车经销等。
近年来,人脸识别违规滥用问题突出,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的问题也不少见。今年 315 央视就曝光了科勒、宝马等门店通过安装摄像头,并在消费者无感的情况下,违规收集消费者人脸数据的情况,因此业内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要加强治理。
今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今年 11 月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劳东燕此前在参加搜狐科技活动时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后,企业对一般个人信息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包括收集范围和使用目的等,且对人脸等敏感信息,企业的告知义务比一般的个人信息要更高,会有其它额外要求,如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和影响等。如果企业在搜集或者处理数据的环节过程中存在侵权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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