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2 月 24 日消息,据上海宝山法院官方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 8 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 6 瓶产品共计 800 余元。
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下,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据悉,2020 年 7 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 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 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7 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 00:07 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 6 瓶共计 800 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 6 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 82820 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9.7 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IT之家了解到,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 3.5 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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