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2 月 5 日消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现已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IT之家了解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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