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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破产的国美电器否认欠债,提交申请方回应

发布于 2022/12/30 09:47 175浏览 0回复 1,333

IT之家 12 月 30 日消息,29 日晚间,国美零售发布公告称,公司附属公司国美电器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沈阳盛兴达厨卫用品有限公司、辽宁苏泊尔炊电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长春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称“申请人”) 以国美电器不能清偿欠付货款为由,分别向法院提出对国美电器的破产清算呈请。

国美零售表示,经公司内部核实,申请人为公司附属公司大连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鞍山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国美黑天鹅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供货商。

公告还称,申请人主张前述附属公司欠付货款合计约人民币 470.6 万元,但该等债权债务并未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申请人与国美电器之间均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国美电器不存在欠付申请人货款的情况。国美电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呈请提出异议,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裁定是否受理该呈请。

据中新网报道,今年 11 月 29 日,中城院要案中心曾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拖欠供应商数百万货款,经催要不能偿还,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已启动审查。在这起事件中,中城院要案中心受国美电器供应商委托进行维权,该机构提交了国美电器的破产申请。

对于国美电器的上述公告,中城院要案中心 30 日发文称,大企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中城院要案中心认为,国美零售董事会涉嫌误导投资者,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所依据的债权,只需要是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即可,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并不是必要条件;本案中各方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协议,也有实际履行的凭据,而国美方面的支付也的确已经明显陷入迟延,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其次,国美公告声称申请人与国美电器之间不存在直接业务往来也不符合事实。本案涉及的供货协议,首先是由双方的上级单位签订的框架协议,再由具体单位签订执行协议,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就是这个框架协议的签约方,所以一旦附属公司发生不能按期支付的情况,国美电器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另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美电器纵使体系庞杂、层级很多,分支广泛,说到底都还是利用国美线下门店和线上交易平台做电器中间商这一个事,共享一个品牌,受一个组织中枢控制,再说明白点就是黄光裕家族控制的实体。在债务面前,应该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否则,大企业很容易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而被拖欠的供应商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长此以往,营商环境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中城院要案中心还表示,本案中,四家负责具体执行的所谓附属公司,经过原告的诉讼保全措施可知,账面上只有几十元钱,俨然就是空壳,毫无财产可供执行,他们不过就是国美总部控制的实体,完全失去独立性,国美电器甚至国美零售对他们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LinkNemo爬虫[Echo]采集自[https://www.ithome.com/0/664/5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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