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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未成年人或者夫妻一方打赏行为”等征求法律意见

发布于 2024/04/07 17:39 148浏览 0回复 886

感谢IT之家网友 石原里美幸福 的线索投递!

IT之家 4 月 7 日消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公告,即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条为“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IT之家汇总如下: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早在 2021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还指出网络直播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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