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7月25日消息 据澎湃新闻报道,因发现网购平台上宣传电子烟“无害”的广告与“含成瘾性物质”的产品说明自相矛盾等问题,河北消费者武某将福禄(FLOW)电子烟的运营者羽衣科技等4家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于5月28日立案,武某于7月23日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
该案起诉状显示,本案共有4个被告,分别为这款电子烟商品商标持有公司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羽衣科技”)、受委托生产产品的广东蜂窝工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蜂窝工场”)、销售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叁佰陆拾度”),以及开具发票的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金禾”)。其中,京东叁佰陆拾度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强东,京东金禾的法定代表人为张雱,羽衣科技创始人朱萧木原为锤子科技核心成员。
起诉状称,武某在5月2日浏览京东时发现福禄(FLOW)京东自营旗舰店在销售电子烟,客服和页面宣传资料都称“电子烟没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武某下单购买了带3只烟弹的电子烟一套并支付了299元。同日,武某收到产品,并获得了京东金禾提供的电子发票。
然而,武某和爱人在试吸电子烟时感觉非常不舒服,认为与客服和京东购物页面广告宣传的并不一致。武某在查看产品说明和外包装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宣称“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等成瘾性物质”,与广告宣传自相矛盾。
武某认为,被告卖给他的电子烟及烟弹宣称含有尼古丁等物质,却未获得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国家是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该产品宣称添加了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食品添加相关批准手续,宣称添加了医用级丙二醇、尼古丁盐,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却未获得国家食药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
武某认为,被告等在卖给他的电子烟和烟弹中添加食用级香料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
就上述情况,武某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京东金禾的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购物款299元,给予三倍赔偿,各被告向武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150元,承担武某为此案而支出或者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等暂计5315元。
据央视新闻7月22日报道,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子烟的危害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烟监管的研究,计划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监管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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