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零售巨头亚马逊在与美国国税局的税收争议案中胜诉。 据称,这起诉讼涉及到亚马逊与卢森堡一家子公司在2005年、2006年发生的几起交易,涉及金额超过15亿美元。
今年4月,美国国税局称在2017年美国税务法院的裁决偏向亚马逊,从而进行上诉。
当地时间周五,西雅图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3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维持了美国税务法院2017年对亚马逊2005年和2006年向亚马逊欧洲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无形资产的裁决。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亚马逊美国公司与其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子公司之间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cost-sharing agreement)中的转让定价内容。
依照该成本分摊协议,亚马逊集团授予子公司在欧洲使用某些现有无形资产的权利,其中包括运营亚马逊欧洲网站业务所需的无形资产。协议要求子公司预付一笔“购置款”,以补偿美国母公司转让无形资产给子公司的损失。
但根据上诉法院的说法,税务规定允许亚马逊等公司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外国子公司,前提是这是独立完成的,而且这些子公司要承担自己的无形开发成本。
巡回法官Consuelo Callahan称,相关法规的起草历史和财政部当时的想法“强烈支持”亚马逊的论点,即“无形”资产仅限于“独立可转让”资产。
代表国税局的美国司法部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亚马逊及其律师没有立即回应类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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