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消息,快乐阳光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百度网盘一事,一审判决落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百度网盘胜诉,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内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据法院公开资料显示,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内聚公司的盘多多非法向用户提供网络传播版权,此版权独属于快乐阳光公司的《歌手》节目定向链接,而百度公司的百度网盘未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用户上传、存储和分享他人作品,未对网友上传、分享内容进行合理审查。快乐阳光公司认为两家公司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
对于此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百度网盘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客观上无权对用户的私密存储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用户的存储文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应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从一审判决来看,《歌手》节目内容是用户上传并分享链接,百度公司对侵权链接属于不明知或应知,并在接到快乐阳光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所以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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