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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胜诉:网易公司被判赔偿 6 万元

发布于 2020/07/06 16:13 594浏览 0回复 616

IT之家 7 月 6 日消息 2017 年 10 月 9 日 22 时 50 分,网易网站的 “网易娱乐”频道发布《王思聪疑讽鹿晗私生活复杂 与关晓彤半年必分手》文章,文章附图标注为 “王思聪”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同一时间,在 “网易新闻”客户端,网易号 “网易娱乐”发表同名文章。就此,王思聪就网传文章提起维权诉讼,称该内容捏造事实误导公众、侵犯其名誉权、影响鹿晗关晓彤社会关系。

▲涉案截图

IT之家了解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王思聪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 “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裁判日期是 2019 年 12 月 16 日、二审裁判日期是今年 6 月 23 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删除文章并道歉,赔偿原告王思聪精神损失 3 万、维权合理支出 3 万,共计 6 万,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网易公司运营的 “网易娱乐”频道和 “网易新闻”手机客户端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以发布原告王思聪朋友圈并给予评论的方式,传播了所谓原告对鹿晗及关晓彤公开恋爱关系的评价,经查王思聪朋友圈并未发布上述内容,故该内容为虚假

网易公司应对文章的传播承担后果,未向王思聪或其他方式核实真实情况,未履行基本的调查核实义务,侵犯王思聪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决结果为,网易公司赔偿王思聪精神损失费 3 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3 万元,限期 10 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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