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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当主播上线直播,该不该立法严禁?

发布于 2020/07/25 09:32 534浏览 0回复 3,919

从 “14 岁未成年孕妈”到 “四川广安利益引诱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色情直播表演”再到 “因神模仿老师红遍网络的黑龙江鹤岗男孩钟美美”,直播内容质量参差不齐,未成年这个 “特殊身份”的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7 月 13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为期 2 个月的 “清朗”网络通知。其中,关于直播短视频网站方面,通知明确,严厉打击发布传播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写真、私房照片视频的账号。严格排查后台 “实名”认证制度,严禁未成年人担任主播上线直播。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模式和防沉迷系统应用,全面清理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信息。

消息一出,便衍生了另一种解读:为杜绝因为直播平台赚钱欲望和浮躁心态将未成年人 “美化包装”成网络主播上线直播行为,应该倡导,杜绝未成年人主播,需专门立法。

新浪科技梳理发现,“未成年人当主播上线直播,该不该立法严禁?”引发热议,对此,网友表达了不同看法。

网友看法不一

正方:合理运用直播 不能一刀切

反方:主播素质参差不齐 容易被带坏

不支持 “立法严禁未成年当主播直播”的一方认为,不应该一刀切,应合理运用管理

网友 @伊贤表示,未成年担任主播上线直播,关键还是在于直播内容质量,这一点直播平台应该加强监管。

来源:微博

“未成年人直播也是一种娱乐消遣的方式,一刀切,没有意义。”微博网友表示。

网友 @鬼鬼和铁棒 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直播只是将个人快乐共享的一种方式,也是因为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每个人去尝试没有错”,更应该做的是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现在是全民进入网络时代的过渡期,游戏和直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网友 @如果意识消失 指出,问题在于青少年教育,“社会和家庭做好青少年教育,树立好三观,”这点很重要。

来源:微博

除此之外,部分网友表示,不必立法严禁,呼吁去除直播打赏功能。“无利不起早,网络乞讨才是问题根源。”更应该禁止网络刷礼物。

有关直播打赏功能对青少年群体和家庭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报道数不胜数。

来源:微博

据新华网报道,天津一 “熊孩子”刘某打赏主播近 160 万,从而引发与直播公司合同纠纷案。辗转几次,当事双方才达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返还打赏金。

不是每个都像 “熊孩子”刘某幸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人,牛彩玲的 11 岁的儿子李天放(化名)将其从互联网公益平台筹集的救命钱 3 万给游戏主播刷礼物。

“已打赏了 31000 多元,另外还花了 5000 多元购买游戏币”,李天放回忆道。

...

除了去除直播打赏外,@熊啊好 也提供了一种新角度。反过来想想,网络直播也是一种文体曝光的媒介。如果都禁止了,“那么又怎么保护受害者惩罚施暴者呢?”网友发出疑问,“网络是最好的曝光台,净网到底是在保护谁?”

来源:微博

据新浪手机 “该不该立法严禁未成年人直播?”调查显示,大部分网友还是支持 “立法严禁未成年人直播”。数据显示,1219 名参与者中,有 73.50%(896 人)的支持立法,15.5% 的持反对态度。

来源:新浪手机微博

部分网友透露,支持 “立法严禁未成年直播”的网友认为,目前直播门槛相对较低,主播的素质良莠不齐,传播的价值观也参差不齐,加之,该群体思想和身体发育都尚未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弱,容易被直播中显露的负面内容带坏。

来源:微博

另外,有的网友质疑,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直播,所运营的直播公司签约未成年人是不是变相使用童工。

来源:微博

针对网友质疑直播平台签约未成人是否构成非法雇佣童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律师解释,如果在父母自己的公司、工厂里进行劳动工作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某未成年人系知名童星,具有很高流量,为其母亲的视频号进行宣传,或者为帮助老家的舅舅推广当地脐橙,而进行的直播工作,不宜认定为雇佣童工。

李辰君指出,其次,根据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不属于使用童工。

律师反对 “立法严禁”占多数:

反对:建议出台全国性政策 地方上落实监管细则

支持:未成年 “身份特殊”立法规制有必要

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当主播上线直播,不应当一刀切,更没有必要立法严禁。

姜桢祥解释道,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很多人都想当网红,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创新创造。其次,直播也是锻炼和提升交际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家长、学校和社会做好引导,让他们学会管理好时间,不要因为直播而耽误学业,完全可以做到直播和学习两不误。

直播平台方面,姜桢祥指出,网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直播平台认真履行内容审核管理职责,确保未成年人当主播所直播的内容符合互联网监管要求。

“如果立法严禁,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还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为直播而冒用或者伪造年龄的问题发生,由此导致的危害会更大。”姜桢祥警示。

知名法律博主 @谈典看法 也表示不该禁止,禁止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谈典看法指出,当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网络直播准入门槛过低、直播形式及内容管理混乱、网络主播规范程度低等。

“未成年人虽然年龄、智力发育不成熟,但不代表不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播,一些符合未成年人认知发展情况、适合未成年人通过做直播主播来呈现的内容,是可以准许他们进入的。”@谈典看法解释道。

如何解决网络直播的问题,@谈典看法建议,一方面要加大线上监管力度。作为直播平台,有监管和对主播信息、直播内容审核和处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网络主播准入门槛进行限制。要求网络主播必须具备职业资格,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获得网络主播职业资格;第三,从立法层面解决网络主播职业规范和违法违规惩治问题。对一些违法违规情况,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制;第四,加强家庭、学校等对未成年监护义务和引导教育。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兵向新浪科技表示,不应该禁止。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有表演和表达的权利,线上和线下都是如此,不能因为表演、表达的介质发生变化就限制这种权利,法律家长主义不能过度扩张。

未成年人从事直播确实可能会影响学业,甚至影响成长,但也能激发创造力和沟通表达力,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劝导、指引为主,不宜一刀切的禁止。这道理其实和未成年人出演影视剧、从事模特行业、拍摄广告是一样。隋兵补充说道。

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雷家茂表达了不同看法,当下,直播能够给观众带来既时的参与感、互动感,使得深有欢迎。但对于未成年人观看直播进行立法规制,还是很有必要。

雷家茂解释,由于未成年人处于 “成长期”,一方面身体和心里相对还未发育完善,比较容易遭遇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辨识能力、控制能力有限,使得容易被不良风气带偏。

另外,当下正值直播和短视频黄金期,也催生了一大批以直播为业试图靠其发家致富的人。

不乏其中一部分人为了博眼球获取额外收益,传播些毫无营养、甚至无底线、无下限的内容,从而毒害了三观正在形成的未成年人。

雷家茂进一步解释,虽然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规制,但是也反对一刀切的做法。应该要分情况进行,而且这个法律也无需再单行立法,将相关禁止性、限制性、倡导性规定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即可。

至于如何区分,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做法。雷家茂认为,可以从年龄角度进行划分,再从直播内容、频次、时长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倡导。

雷家茂解释称,法律也应当加入规制平台的条款,增设平台的义务与责任。比如 8-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直播的,限定直播时段、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频次等。这些,平台通过技术措施很容易管控,同时还应加大直播过程中的监管,一方面监管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另一方面监管观众的评论,防止 “恶性”互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一鹏律师表示,不应该立法禁止。短视频是普通群众展示自己的平台,男女老少都喜欢刷短视频,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由此诞生很多不同年龄段的网红,其中不乏很多未成年人成为爆火网红和主播。

那么未成年是否可以做主播?

欧阳一鹏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未成年,做主播是外人无权干涉的。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未成人在网络直播时实施的如代言、签约等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网友送礼物的行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才有效。

做主播是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做主播。但是,未成年主播在网络上从事的商务带货、签约等行为,应该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管理规范。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律师表示,可以不禁止,但应该出台全国性政策,地方上落实监管细则。

“该不该立法严禁未成年人直播,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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