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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起诉腾讯,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发布于 2021/02/03 16:54 377浏览 0回复 1,238

2 月 3 日消息,1 月 22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时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2019 年初,家住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 QQ 登录腾讯 “微视”App 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 QQ 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 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 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2019 年 4 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App 中使用原告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 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以及获取申请人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等全部个人信息的行为。”

随后,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 年 8 月,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 年 5 月,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根据判决书,王先生认为,他使用微信、QQ 账号登录 “微视”App,仅仅是授权进行登录服务,微视无权收集和使用其性别、地区,更甚至是好友关系。王先生表示,自己在登录和使用微视的过程中,微视从未告知其会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自己也从未授权同意过微视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微视 App 只能使用微信或 QQ 账号登录,即使原告不愿意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微视,或者之后不想再让微视继续使用,原告也毫无办法。”王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

腾讯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王先生的隐私,“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性别和地区属于公开信息,不构成隐私。”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根据判决书,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微视 App 是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其与微信 App 的实际运营主体都是被告。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开发、运营微信 App 所积累的用户关系信息在其关联产品中合理利用。”判决书显示,南山法院认为,“被告在微视 App 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违反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原则。”

1 月 22 日,南山法院作出(2020)粤 0305 民初 825 号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目前,王先生表示将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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