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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App 将不能再任性收集你的个人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将被下架

发布于 2021/05/01 11:56 486浏览 0回复 5,218

IT之家 5 月 1 日消息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将于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 39 类常见 App 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新规的实施将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App 运营者应如何落实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对个人用户信息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近年来,App 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App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广大网民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规范 App 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解决当前超范围收集、强制授权等突出问题,四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明确的 39 类常见 App,覆盖了大众衣食住行、学习工作等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涵盖了当前网民的普遍诉求。同时,针对当前新技术、新应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快速增长的趋势,规定将小程序、预置软件等均纳入了管理范围。

规定在明确 App 基本功能服务和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要求 App 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在保障 App 正常运行的同时,规定还保障了用户对 App 基本功能服务的使用权,以及对收集使用非必要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问:规定施行后,相关主体需如何落实规定要求?

答:App 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照 App 基本功能及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在 5 月 1 日前,对运营的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改正。

规定正式实施后,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上架的 App 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上架;对已上架的 App 进行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下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 App 运营者和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问:规定的出台实施将对 App 发展有何影响?

答:规定明确为保障 App 基本功能服务的正常运行可以收集必要个人信息,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科学地平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 App 发展应用的关系。规定的出台不会影响 App 的发展应用,将有效规范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有利于促进 App 的健康发展。

IT之家附: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 App 基本功能服务。

现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地区 App 运营者抓紧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12 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 App 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pp 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 App 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 App 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第四条 App 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五条 常见类型 App 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一)地图导航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定位和导航”,必要个人信息为:位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

(二)网络约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乘车人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行踪轨迹;

3.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三)即时通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四)网络社区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博客、论坛、社区等话题讨论、信息分享和关注互动”,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五)网络支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支付、提现、转账等功能”,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注册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六)网上购物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七)餐饮外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餐饮购买及外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八)邮件快件寄递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递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寄件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等身份信息;

2. 寄件人地址、联系电话;

3. 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4. 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九)交通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交通相关的票务服务及行程管理(如票务购买、改签、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旅客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旅客类型。旅客类型通常包括儿童、成人、学生等;

3. 旅客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车次 / 船次 / 航班号、席别 / 舱位等级、座位号(如有)、车牌号及车牌颜色(ETC 服务);

4.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十)婚恋相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婚恋相亲”,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婚恋相亲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

(十一)求职招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求职招聘信息交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求职者提供的简历。

(十二)网络借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申贷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十三)房屋租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房屋出租或买卖”,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房源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积 / 户型、期望售价或租金。

(十四)二手车交易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二手车买卖信息交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购买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3. 出售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车辆行驶证号、车辆识别号码。

(十五)问诊挂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咨询问诊、预约挂号”,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挂号时需提供患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预约挂号的医院和科室;

3. 问诊时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旅游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旅游服务产品信息的发布与订购”,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出行人旅游目的地、旅游时间;

3. 出行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十七)酒店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酒店预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住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入住和退房时间、入住酒店名称。

(十八)网络游戏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十九)学习教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本地生活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家政维修、家居装修、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一)女性健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女性经期管理、备孕育儿、美容美体等健康管理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二)用车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租赁汽车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使用共享汽车、租赁汽车服务用户的证件类型和号码,驾驶证件信息;

3.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4. 使用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汽车服务用户的位置信息。

(二十三)投资理财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投资理财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投资理财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

3. 投资理财用户资金账户、银行卡号码或支付账号。

(二十四)手机银行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

3. 转账时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开户银行信息。

(二十五)邮箱云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邮箱、云盘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六)远程会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网络提供音频或视频会议”,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七)网络直播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向公众持续提供实时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信息浏览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八)在线影音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影视、音乐搜索和播放”,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九)短视频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不超过一定时长的视频搜索、播放”,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新闻资讯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新闻资讯的浏览、搜索”,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一)运动健身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运动健身训练”,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二)浏览器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浏览互联网信息资源”,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三)输入法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文字、符号等输入”,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四)安全管理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查杀病毒、清理恶意插件、修复漏洞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五)电子图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电子图书搜索、阅读”,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六)拍摄美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拍摄、美颜、滤镜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七)应用商店类,基本功能服务为“App 搜索、下载”,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八)实用工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日历、天气、词典翻译、计算器、遥控器、手电筒、指南针、时钟闹钟、文件传输、文件管理、壁纸铃声、截图录屏、录音、文档处理、智能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测试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九)演出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演出购票”,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 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 观演场次、座位号(如有);

3.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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